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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节

 

俗话说:相打无好手,相骂无好口。

解全急了眼,大嘴巴扇的邓见脑袋嗡嗡的,紧随其后的愤怒一推,劲头也不小,邓见在踉跄后退中“咣当”一声,后脑一下碰撞到了门框上。

邓见感到一阵眩晕,缓过来后,他也急眼了,指着解全骂道:“你特么真打啊!”

随后邓见抡拳就要跟解全干架,两人都是二十多岁,正在年轻气盛之时,这要是真打起来,肯定两边都好不了,今天棋牌室就别想开了。

棋牌室内打牌的人大多是附近的居民,棋牌室老板见状急忙招呼众人将二人分开,同时老板一把抱住了邓见。对面的解全也被身旁的人抱住。

但是棋牌室老板身材瘦弱,又岁数大了,根本控制不住邓见,邓见被打了一个嘴巴,这是对他赤裸裸的侮辱,他心里的火气蹭蹭的往上蹿,只挣扎了几下便挣脱开了老板的双手,向前扑去,但只走了两步,整个人突然跌倒在地。倒地后邓见想起来,但是扭动了几下身体后,便不动了。

这一下棋牌室安静了,解全也不挣扎了,傻傻的看着地上的邓见。棋牌室老板急忙掏出手机叫急救车,急救车来后,经过检查,医生确认邓见已经死亡。

后公安部门赶到现场,开始调查。

经法医鉴定,邓见后枕部头皮下血肿属钝器伤,系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所致,血肿位置为受力部位。

邓见的死因是生前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及撞后倒地导致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所致。

听到医生说邓见死了,解全一下傻了眼,瘫坐在椅子上。警察来到现场后,解全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与邓见起纷争,他推搡邓见的经过。

解全被抓后,解全家属在宋律师的建议下与被害人邓见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我去看守所见了解全,解全称自己只是一时头脑发热,打了被害人邓见一嘴巴,又推了他一下,没想伤害邓见,他觉得自己不应该构成犯罪。

我现在有点吃不准,本案被告人打了被害人一个嘴巴,又推了他一下,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被告人解全推搡的行为是不可能致命的,也不可能给被害人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宋律师边说,边看向方轶和王律师。

“宋律师,你怎么看?说说你的想法。”方轶想了下,看向宋律师。

“我觉得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被害人的死亡是个意外。”宋律师说道。

“理由呢?”王律师转头看向他。

“从案情上看,案发当日被害人的饮酒,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推搡行为,被害人被被告人推搡后后脑撞到门框,以及后来的跌倒等,都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以上几个因素相结合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法医鉴定书认定,被害人的死因是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及撞后倒地所导致的脑挫伤及珠网膜下腔出血所致,该死亡原因,即不能排除饮酒、倒地碰撞等与被告人的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因素,也不能认定被告人的推搡行为及所导致的碰撞门框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既然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其他合理的可能,那么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没有客观依据,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

所以我准备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是又有点不太确定。”宋律师皱着眉头,说道。

懵逼的宋律师

“方律师,您怎么看?”王勇看向方轶。

王勇这个人贼心眼比较多,之前他与方轶一起讨论过几个刑事案子,俩人的意见相同的时候极少,大部分时候是不一致的,甚至是针锋相对的。

其实这也正常,一般情况下,律师是需要根据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独立思考案件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即便是与同行讨论案件也很少会全面接受别人的意见,除非别人能够拿出真凭实证证明他错了,否则绝对不会人云亦云的(这也许就是文科和理科的区别,正所谓:文无第一)。

合则处,不合则分,反正都是各干各的,诉讼律师之间不像非诉团队成员之间联系那么紧密。

这次讨论案子,王勇怕说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后,被方轶借鉴,为他人做嫁衣。所以留了个心眼,让方轶先说他的观点。

宋律师把他请过来一起讨论案件,也是想听听多方的不同意见,他觉得王律师有时候说的点也是很有道理的。其实更多时候,他是把王律师的观点当反方观点用,检测自己一方辩护方案的漏洞。

“我认为,被告人解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方轶不紧不慢的说道

不待方轶说完,王勇便猴急的打断了方轶的话:“方律师,我的意见与你不同,与宋律师的也不同。我认为,解全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哦?王律师,你说说你的理由?”宋律师一脸懵逼的看向王勇。

得!这回好了,三个人三个意见,一开始宋辉还琢磨着,三个人怎么也得有两个人的观点相同或者相似吧,结果王勇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他懵逼了。

虽然之前宋律师对这案子有些吃不准,但心里还是有方向的,现在多了两个人给他参谋,却越参谋方向越乱了,老宋同志彻底晕菜了。

这也是为什么诉讼律师都喜欢单打独斗的原因,因为律师多了不一定真管用,可能参与的律师越多越乱。不管是在刑事案件的辩护方案上,还是在民事案件的诉讼方案上,如果参与办案的律师意见不一致,不仅是主办律师的灾难,也是当事人的灾难。

“我为什么会这么说,理由很简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据上述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犯前款罪’,即具有故意伤害行为且使被害人的损伤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被告人解全打被害人嘴巴及推搡被害人,并不能直接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因此也就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前款罪’的要求,不能以故意伤害致死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解全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比较好,无仇无怨,事发当天二人在常去的棋牌室,在打麻将过程中,因为拌了两句嘴,进而出现了打嘴巴,推搡的情况。

被告人对被害人推搡时,在主观上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该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

也就是说,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且在客观上被告人的推搡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王勇自信满满的看向宋辉和方轶,想从他们的眼神中看到同意或者赞许。

但是他失望了,宋律师眼神中的迷茫更加的深了,整个人像个哲学家一般,坐在沙发上摸着下巴,皱着眉头思索着。

再看方轶,从他表情上看,似乎并不同意王勇的意见,但是尊重他的想法。

“方律师,刚才你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能不能详细说下理由?”宋律师抬起头看向方轶,想听听他的解释。

“嗯,我说几点我对本案的理解,仅供参考哈。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解全扇了被害人一个嘴巴,然后又推搡被害人,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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